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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57号建议的回复

2021-04-29 16:04 来源:常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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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公建复〔2021〕01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57号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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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临街对空摄像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空监控建设是其中一项内容,对空摄像头的建设可起到震慑高空抛物违法行为,解决高空抛物砸伤行人案件取证困难的难点,方便案件侦破。我局在收到您提出的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开展本市此类型监控建设的摸底调研,同时与省内其他市州公安机关监控视频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发现各地当前尚无公共部位已建成的对空摄像头,只接入了部分小区物业建设的对空监控。鉴于对空摄像头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将在后期视频监控建设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主动规划建设临街对空摄像头。公安机关在开展公共部位视频监控建设规划时,重点考虑临街商住小区建筑物对空摄像头的布局,特别是在行人众多或发生过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建筑物附近加装对空摄像头,并指导各区县开展建设工作。同时由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督促有条件的小区物业,通过使用小区公共收益建设一批对空摄像头作为补充。

二是加大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刑法》已设立“高空抛物罪”,由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住建局(市人防办)牵头、公安派出所配合,督促小区物业加大“高空抛物罪”入刑、“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信自媒体等宣传渠道向广大居民讲解高空抛物的危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案例,呼吁大家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形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同时提醒居民及时查看自家阳台、窗户等处易坠物品设施的安全,避免高空坠物危及他人安全。

三是充分发挥物业部门管理职能。适时推动出台常德市文明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一旦发现高空抛物,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人未宣传告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抛物行为未劝阻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录不良信息并处以罚款。

四是推进视频共享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于物业等部门建设的对空摄像头,接入到公安机关公共视频共享平台,方便民警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调用,提高办案效率。公安机关将积极利用摄像头开展高空抛物砸伤行人案件的侦办,同时做好案件侦破宣传报道,让广大民众通晓高空抛物是有摄像头监控、砸伤行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起到震慑高空抛物违法犯罪的效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真诚地希望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4月28日

 

签发人:曾   勇                     联系人:朱肇华

联系单位:常德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795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