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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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市公安信访复查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走访,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常德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使公众准确理解《规范》的内容,现将该《规范》进行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1、《信访条例》;

  2、《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

  3、《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二、适用范围

  市公安局承担信访复查工作的相关警种部门,各区县市公安分局。

  三、适用对象

  向公安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的信访事项。

  四、具体要求

  1、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提出复查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市公安局各警种部门在市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公安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3、负责信访复查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查信访事项原处理答复意见。并在20内完成信访事项的复查,出具审查意见交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访复查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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