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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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创建“平安常德”,常德市公安局运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电动车管控系统,决定于2018年8月起对所有电动车进行防盗备案登记,并联合通信运营商推出惠民工程。为使公众准确理解《通告》内容,现对该《通告》进行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常德市全市范围内。

三、具体内容

(一)车辆和驾驶人

1.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机动车报废的。

7.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三)其他事项管理

1.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领取行驶证。

3.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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