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公安(分)局:
现将《常德市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开展涉外管理工作。
2017年7月14日
常德市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管理工作,提高外国人管理服务水平,落实涉外单位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单位是指:邀请或聘雇外国人来我市访问考察、投资经商、培训交流、任职就业,以及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等单位。
第三条 涉外单位应向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不予受理外国人申办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四条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本辖区涉外单位的登记备案,对提交备案的涉外单位以及邀请、聘雇、招收外国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信誉等级评定意见;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的审批。
第五条 办理涉外单位的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应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加强管理与改进服务并重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涉外单位的登记备案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涉外单位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1、填写完整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审批表》、《境外人员名册》、《申请备案的报告》、《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书》(见附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5、交验单位法定代表人、外事专办员的身份证;
6、公安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登记备案民警查验备案材料是否真实、齐备、有效。经确认涉外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收取材料,查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三)受理登记备案民警询问涉外单位拟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来我市的详细事由、拟居住地详细地址、主管部门及日常管理措施等;宣传出境入境管理的有关法规,介绍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和代办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需注意的问题等。
(四)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涉外单位的基本信息,将材料转入审批环节。
第七条 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涉外单位登记备案材料决定是否启动实地调查走访程序。
第八条 调查走访可由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进行,也可通知备案涉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走访内容包括:
(一)涉外单位是否真实合法,其基本信息主要项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涉外单位是否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三)涉外单位是否确有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的事由及必要性;
(四)宣传外国人入出境、居留(停留)、就业,以及单位为聘雇外国人申请和变更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的有关规定;
(五)告知聘雇、招收外国人的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情况报告的义务等。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涉外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走访,并将调查走访情况报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第十条 发现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涉嫌或曾经非法从事代办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中介业务的;
(三)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的事由不充分,存在骗取签证和居留许可嫌疑的;
(四)存在其他不适宜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通过登记备案的涉外单位,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涉外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并同时评定信誉等级。涉外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一式叁份,登记备案单位、相关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各一份。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对通过登记备案的涉外单位分别评定为A、B、C、D四个信誉等级。
第十三条 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一次全市涉外单位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汇总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境管理部门的材料后作出最终评定,评定对象为首次登记备案满1年的涉外单位。
第十四条 首次登记备案时,涉外单位的信誉等级原则上确定为B级,等级评定确定为C、D者整改到位后经检查合格,可相应调整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定内容
涉外单位评定分为八个部分:临时住宿登记、签证(注)及居留证件申请、涉外案(事)件工作、涉外情报信息收集、外事专办员履行职责情况、涉外安全防范、涉外单位遵纪守法情况、外事配合机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一)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登记备案确定为A级
1、全年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工作无差错者。
2、全年签证及居留证件申请工作无差错者。
3、全年境外人员管理工作无差错者。
4、全年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准时、及时。
5、外事专办员机构建设完善,日常工作无差错者。
6、全年安全防范工作建制完备,日常工作无差错者。
7、全年无违法乱纪情况者。
8、外事配合机制建制完备,执行到位者。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登记备案确定为B级
1、因自身原因涉外单位全年临时住宿登记工作发生错登,漏登,迟登等情形3次以下的。
2、接受非法居留处罚后,3个工作日内未到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新的居留证件情形3次以下的。
3、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在合同期(学习期)内自动离职离学,或被单位提前解聘、勒令退学、开除后已向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报告,但报告后不能将当事外国人带至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或其他指定地点,以致无法吊销其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一年内发生3次以下的。
4、由于未及时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等原因,造成所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一年内3次以下非法居留的。
5、由于自身原因,涉外单位没有及时将涉外情报信息、动态反馈给公安机关的,一年内3次以下的。
6、因业务不熟等非主观原因,涉外单位涉嫌违反出入境领域内其他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登记备案确定为C级
1、因自身原因涉外单位全年临时住宿登记工作发生错登,漏登,迟登等情形3次以上的。
2、接受非法居留处罚后,3个工作日内未到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新的居留证件情形3次以上的。
3、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在合同期(学习期)内自动离职离学,或被单位提前解聘、勒令退学、开除后未及时向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报告的。
4、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在合同期(学习期)内自动离职离学,或被单位提前解聘、勒令退学、开除后已向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报告,但报告后不能将当事外国人带至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或其他指定地点,以致无法吊销其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5、由于未及时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等原因,造成所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非法居留一年内3次以上的。
6、明知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从事的主业与申请居留的事由、居住地不相符,或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在外就业,未向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报告的。
7、由于自身原因,涉外单位没有及时将涉外情报信息、动态反馈给公安机关的,一年内3次以上的。
8、外事专办员没有正常履职且没有正当说明的。
9、安全防范工作经检查发现存在漏洞的。
10、涉外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信念,如在工作中发现各涉外单位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11、涉外单位外事配合机制建制不完备,执行不到位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者登记备案确定为D级
1、为非本单位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出具邀请函或代办签证或居留许可的。
2、邀请、聘雇或招收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外国人在常德市从事违法活动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安排本单位邀请、聘雇或招收的外国人到其他单位工作,造成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4、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5、因非法聘雇外国人被处罚的。
6、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将涉外情报信息、动态反馈给公安机关并造成了重大影响的。
7、外事专办员没有正常履职且没有正当说明,限期整改后没有改观的。
8、安全防范工作经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勒令整改后没有改进的。
9、涉外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信念,如在工作中发现各涉外单位有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勒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到位的。
10、涉外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后果的。
(五) 评定等级加分情形
1、涉外单位提供了有重大价值的情报信息的予以奖励,年审评定进入上一等级。
2、涉外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者,年终评定综合考量后给予相应的提高级别奖励。
第十六条 涉外单位被确定为C级的期限为六个月,被确定为D级的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证件签发
第十七条 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涉外单位提交的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时,应根据涉外单位的信誉等级,签发相应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一)A级涉外单位的外籍投资者、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证件或换发F签证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明文件,最长可签发5年期的居留证件或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F签证;A级涉外单位留学生申请居留证件的,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证件;A级涉外单位接待的其他外国人可签发两年以内的居留证件或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F签证(有一类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除外),或者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M签证。
(二) B级涉外单位接待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换发签证的,最长可签发一年期的居留证件或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停留期不超过9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F、M签证(有一类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C、D级涉外单位提出的外国人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已备案涉外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备案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发生变化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单位被注销、停止经营或聘雇、招收外国人的资质已经取消、停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区、县(市)人境部门在收到备案单位信息变更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知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第二十条 聘雇单位对外国人提前离职或者被解聘的,应通知外国人及时到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无法通知或该外国人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及时报告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宣布该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其非法居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区、县(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常住外国人的居住、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主要情况。对C级涉外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区、县(市)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每3个月进行一次回访,发现常住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区、县(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备案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发现备案单位因管理不到位,或者有骗取外国人居留许可和签证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应降低备案单位的信誉级别或暂停为其签发居留许可和签证。
第六章 年 审
第二十三条 备案单位每年6月1-10日前报送年审资料,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6月11-20日对各备案单位境外人员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审,6月30日前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最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年审单位情况没有变动的提交年审情况报告,有变动的除年审情况报告外还需提交相关变动材料,区、县(市)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当年工作情况予以初步评定,评定等级下调的需附加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年6月份之前备案的涉外单位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次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