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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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相关规定,参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制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了《常德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


常德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举报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信件等方式,向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微信、微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违法行为的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条  对举报查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

  (三)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400元;

  (五)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400元;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400元;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八)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九)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十一)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

  第五条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统一由接受举报的交管部门负责,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方式等相关事宜;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回复。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认真记录并妥善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辖区内的,应立即指派就近的交警中队或执勤民警查处;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或向122报警服务台报告。

122报警服务台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民警报告,或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或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和时间等信息,综合分析,通报相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查处。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三)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四)匿名举报未及时补充相关依据的;

  (五)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接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不得在明知违法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举报、骗取奖金,违者按照法纪警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公安局、财政局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1日起施行。

 

附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    址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案件办理情况


拟发放奖励金额


大(中)队呈报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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