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出境入境 常德公安在行动

2020-05-1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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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各个国家均采取了严厉的出入境管制措施予以应对,但我市仍然有人罔顾边境管控措施,罔顾国家防疫大局,心存侥幸,采取偷渡的方式逃避边防检查,以达到非法出境入境的目的。

2020年4月28日,安乡县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龚某曾于2020年3月前往缅甸,后经查询出入境记录,发现龚某虽然持有护照,但却无出入境记录。通过调查证实:龚某于2020年1月7日从云南景洪打洛边境非法进入缅甸,目的是前往中缅友谊医院照顾病重的男友罗某,因急于前往,在没有办理签证的情况下,未经边防口岸检查,采用乘坐皮划艇的方式偷渡出境。2020年3 月6日,龚某采用步行方式再次逃避边防检查,偷渡回国。

龚某的偷渡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被安乡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在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扩散的严峻形势下,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管控,对于发现的出入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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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三节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经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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