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案〔2016〕01号C类
周德芳委员:
您在常德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第237号《关于规范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信息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户籍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因工作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湖南省公安厅湘公境〔2012] 65号文件《关于调取户籍资料相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要求调取他人户籍资料的,除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因履行工作职能可凭单位介绍信等调取公民户籍资料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能随意调取他人户籍资料。
在公安部、省公安厅未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之前,公安机关暂不能向执业律师提供公民户籍信息资料的服务。执业律师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真诚地希望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6月15日
签发人:李培桂 联系人:邢云南
联系单位:常德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795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