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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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

    现将《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2日

 

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统一处罚尺度,实行整体执法公平、公正的目标要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日常巡查内容

  第二条   网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检查本辖区内网吧以下安全内容:

  (一)有无网吧名称、地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不按规定,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有无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暴力、教唆、邪教、迷信、色情、淫秽等有害信息的;

  (三)有无不按规定建立场内安全巡查制度,安全员不履行安全巡视职责的;

  (四)有无不执行实名上网制度的。

  第三条  网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检查网吧以下网络安全内容:

  (一)有无不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有无擅自改变网络结构,上网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的;

  (三)有无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人为卸载程序、使用破解程序、删除上网日志等行为的。

  第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检查监督网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五条  城区(城关镇)网吧每月至少上门检查两次,城郊结合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乡镇及其他网吧每季度至少上门检查一次,并把巡查信息录入网吧执法规范管理系统。

  第三章  违法处罚 

  第六条  网吧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网消费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网监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网吧工作人员和上网消费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网吧工作人员和上网消费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网吧未取得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网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网吧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十一条  网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四章  强化监管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网技支队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区县网吧落实上网实名制和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当地网安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当地网安部门必须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的单位。

  第十三条  市局网技支队对各区县(市)网吧有权进行查处并给出处理意见,查处材料移交当地网安部门按照处理意见处理到位。

  第十四条  市局网技支队对全市网吧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明显冲突的情形应当指出其不足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五条  网安部门增发安全合格证需向市局申请并备案。

  第五章  信息录入

  第十六条  网安部门要将网吧处罚信息及时准确(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市公安局“网吧执法规范管理系统”中,同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厅警务平台执法办案系统。

  第十七条  网吧名称或其他主项变更的,历史处罚记录根据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编号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网吧处罚信息录入不及时、漏录、录入质量差的网安部门将按精细化管理考评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网吧安全管理实行“年分”制,即全年每个网吧安全分满分12分,因违规经营被当地网监部门处罚一次扣2分、被市公安局抽查或暗访处罚一次扣4分、被省公安厅抽查或暗访处罚一次扣6分,扣完为止。当网吧安全分为0分后,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第二十条  网安部门在管理网吧过程中被网吧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将酌情在综合考评中扣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归市局网技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12年6月8日市局下发的《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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