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请全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6号)有关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向你们告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人员范围
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均属于备案范围。除了专门从事移民或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一些出国留学中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际旅行社、商务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虽未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出境入境事务,但提供的服务中如涉及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也应同步纳入备案和监管范围。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提示:单纯免费政策咨询、不收取费用的,不属于《办法》所指中介服务,不需要备案。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二、备案时限(请重点关注)
新设立机构,计划从事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2月15日前)办理备案手续;
提示: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提交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提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机构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备案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罚则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点击: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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