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关于聘任特邀监督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活动,坚决防止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发生,建立长期有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群众评议警务工作机制,促进公安工作又快又好发展和进步,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下列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常德市公安局2013年至2017年特邀监督员。
梁洪锋 市委副秘书长
孙彬彬 市委办保密技术检查中心主任
张智慧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戴林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陈坚毅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
周 艳 市政协提案委副主任
祝 娟 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副主任
于忠荣 市政协法群民宗委副主任
邓铁强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副主任
黄明中 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吉海波 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姚旺昊 市长热线办公室副主任
龚秀敏 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
廖资水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余 芳 常德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总监
王永刚 常德日报经济部主任
王 宁 常德市名家医药贸易公司总经理
李发银 常德水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猛 常德繁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立新 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呙滨辰 九三学社常德市委副主委
邱 涛 市政协经科人资环委副主任
唐丁杰 湖南省德弘毅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昌雄 民盟市委办公室主任
陈勇任 致公党常德市委办公室主任
杨子来 鼎城区建设局工会主席
冉德海 常德市玉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超然 湖南金龙玉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道田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明辉 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龙 勇 武陵区长家山社区
附:常德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
常德市公安局
2013年2月28日
常德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强化特邀监督员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是市公安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干部、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员工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社会治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敢于坚持原则,为人公道正派;
(四)群众基础广泛,社会形象良好;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评议。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其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对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聘请特邀监督员,须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经市公安局纪委考察,由市公安局颁发聘书及特邀监督员证。
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常德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市公安局纪委或有关区县市公安局纪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公安局纪委统一受理,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市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请局属单位或有关区县市公安局办理。
(二)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不得应付、推诿或拖着不办,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公安局纪委,市公安局纪委及时回复特邀监督员。
(三)承办单位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一般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特邀监督员。
第九条特邀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第十条特邀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每年12月需向市公安局纪委提交本年度个人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对不能正确行使职责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责以及自身形象不佳,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应予以解聘,被解聘的特邀监督员应在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件交市公安局纪委。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时间予以反馈。对阻扰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依照法纪、警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市公安局纪委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特邀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五年。根据履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连任下届特邀监督员。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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