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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程序规定

2007-10-22 15:01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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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队对涉及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分析,认为可能有违法违纪问题存在,需要查明事实真相的,应当依法受理,进行核查。

一、受理登记

严格按照规定逐项填写《警务督察部门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后交队领导审批。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有书面依据和交接手续。受理口头反映、检举、投诉,应制作督察询问笔录或者电话记录。

二、调查实施

组成相应调查组,了解熟悉情况,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根据《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两种方式进行调查。先通过暗访从侧面了解违法违纪行为的一些基本情况,结合调查方案和提纲,适时调整调查的方向和重点,做到心中有数,然后转入明察。在明察中再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并且可以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

三、收集证据

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有证明作用的所有物品或痕迹(物证),要在审核、鉴定的基础上全面收集;二是收集以记载的内容、含义、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的所有文字材料,并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单位;三是按照法定程序询问知情人或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人员,并制作现场督察询问笔录;四是收集被调查人或单位向督察部门或者调查组人员就违法违纪行为事实所作的检查、交代和申辩;五是收集与调查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并加以记载,由参加调查的人员和现场证人签名或盖章;六是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或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专门技术设备,对违法违纪行为中某些证据进行鉴别、测定或判断并对书面鉴定结论予以收集;七是收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的录音、录像、数据信息等视听资料,并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八是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

四、调查终结

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核实结束或基本结束之后,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事实进行认定、性质进行确定、责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受理依据;违法违纪行为事实及其性质;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五、督察处理

1、在认定违法违纪行为事实、准确定性和分清责任的的工作完成以后,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根据被调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本人态度以及一贯表现,建议给予恰当的处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

2、在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人民警察有正在实施、可能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拒绝、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带离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予以纠正或责令履行;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决定、命令时,可以责令执行。

3、为了制止、查处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基本事实弄清后,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行政措施。

4、如需对违法违纪人民警察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委或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对诬告、陷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予以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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