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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的回复

2025-03-19 10:51 来源: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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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柯委员:

您的《关于建立“法院+公安”执行工作协作机制的提案》我单位已收悉并高度重视,对此,我单位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第一百零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机动车的,应当审查经办人的工作证明;属于监察机关的,应当审查查封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的,应当审查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查封决定书副本;属于公安机关的,应当审查协助查封通知书。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将查封单位、文书编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或者查封截止日期、以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证明及编号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出具查封回执,将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对查封单位在查封届满前续行查封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此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直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协作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协作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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