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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判断标准

来源: 2009-12-17 11:04 字体:【

中国网1215日讯 12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鼎城公安局发放1000封涉黑涉恶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调查函

为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212日以来,鼎城区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在全区范围内分发了1000份调查函,向广大干部、群众搜集涉黑涉恶犯罪(地痞地霸)和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并恳请被调查人1220日前,将调查函所附的涉黑涉恶犯罪(地痞地霸)线索摸排表和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表填写好后,回寄给区局指挥中心。

    为做好此次违法犯罪线索搜集工作,该局就调查函的发放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发放的区域主要是武陵镇城区及各乡镇圩场、治安重点复杂场所;二是发放的对象是给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及村委会干部、治安积极分子;三是各派出所务必将调查函全部发放,并保证80%的回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