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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21〕1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10:10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指电驱动或电助动的独轮、两轮、三轮和四轮车。

二、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三、独轮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的规定,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过渡期临时登记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至2024年2月29日。

四、驾驶两轮、三轮(无驾驶室)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法载人,不得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严禁驾驶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

六、严禁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购买、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6—770310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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