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城区停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城区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靠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或者其他允许停放的地点。
二、凡在市城区道路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流动抓拍,可采取拖移现场或者锁车等强制措施进行管理。
在市城区道路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严重影响其它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现场。
在市城区武陵大道、洞庭大道、沅安路、人民路、建设路、青年路、朗州路、育才路违法停放,未妨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锁车器锁车,限时放行。
三、凡在市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停车的地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100元处罚,并对其驾驶证记3分。
凡在市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项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100元处罚。
四、凡故意损毁交通管理设施或锁车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损毁交通管理设施或锁车器价值不足500元的,处5日以上7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损毁交通管理设施或锁车器价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处7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损毁交通管理设施或锁车器价值2000元以上的,或6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交通管理设施或锁车器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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