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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市城区交通管理设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1-18 11:07 信息来源:公安交警支队 【字体:

  随着我市交通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增加,给广大市民创造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市的城市品位也得到了逐步提升。为保障城区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隔离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及其附属设施。爱护交通管理设施,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消除隐患,确保各种交通管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损毁交通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2。
   二、严禁盗窃、故意损毁交通管理设施,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擅自移动、随意攀扒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隔离柱等交通管理设施,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因交通事故、施工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交通管理设施损坏的,其责任单位或行为人必须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赔偿损失或者恢复设施原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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