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第四批临界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4-20 11:28 信息来源:公安交警支队 【字体:小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对下列达到临界报废机动车辆予以通告。 请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日期前带齐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到指定的常德市东方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城区落路口30号)办理报废手续。 附件: 临界报废机动车号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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