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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大队: 无证载客致人伤 “赖皮司机”终被拘

发布时间:2017-08-15 09:44 信息来源:公安交警支队 【字体:


今年623日,代某波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同村村民覃某清,在石门县罗坪乡栗子坪村路段发生侧翻,致覃某清受伤住院。随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没有报警。随着时间的推移,驾驶人代某波却耍起“赖皮”,拒不承担医疗等费用,并企图用谎言来掩饰事实。717日,覃某清的女婿选择报警,请求交警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报案后,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雁池中队指导员喻明锋立即组织民警兵分三路展开调查:一组民警负责联系伤者覃某清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代某波询问事故经过;一组民警到事故地点附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一组民警负责调查事发当时视频监控,寻找有力线索。由于事故时隔多日,监控视频无法确定事发时的情形,而代某波一直未现身接受询问,案件的侦办一时陷入了僵局。

在办案民警反复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代某波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事故利害关系后,81日,代某波来到雁池交警中队接受调查。询问中,代某波承认事发当日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但一再说明伤者覃某清是受伤之后,请其驾车送他到医院进行治疗,并非覃某清所说的驾车侧翻导致其受伤。

为查明真相,82日,喻明锋再次带队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走访,寻找相关证据。随着各种信息的认定和汇集,民警终于寻找到当日事故目击证人,并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铁证面前,代某波的谎言不攻自破。事实正如报案人所说,62317时许,代某波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覃某清途经罗坪乡栗子坪村路段发生侧翻,导致覃某清受伤住院。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驾驶人代某波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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