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江北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常公交通[2010]15号
CDCR-2010-75001
为保护城区道路设施,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江北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8月1日零时起,对在沅江以北城市建城区(简称江北城区)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二、禁止货运车辆在沅安路(含)以北、柳叶大道(不含)以南、金丹路(含)以东、常德大道(不含)以西的区域内通行。渣土车、工程车以及为企业和城市居民服务确需进城的货运车辆,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办理通行证件后,允许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路线进入以上区域通行,但所载货物总重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三、过境货车通过长常高速、常张高速、常吉高速等外环公路通行,不得从江北城区通过。必须经过江北城区的,只能从常德大道通行(常德大道施工过程中辅道未修通时,暂时允许从柳叶大道通行),但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单轴的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10吨,最高车货总重量(6轴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55吨。
四、对超重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江北城区道路范围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凡违反本通告通行规定的超重超载车辆,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车主卸载或强制卸载;过境货车进入城区的,勒令原路返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阻挠公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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