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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率 树立交警良好形象

来源:公安交警支队 2008-06-30 21:49 字体:【

  前言:我曾经在农机部门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17年,受理各类农机事故800多起,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结案率100%,使很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结案后同桌共饮,甚至成为刎颈之交,因此我也成了他们的知已,有事常找我。
  

  我最大的体会就是,只要事故处理人员不厌其烦地当好“牛贩子”,切实做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就一定能使有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当事人来时相互拍桌子,去时相互让椅子,回家相互结对子——因为交通事故毕竟是由于过失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中国的老百姓有一颗宽容的心。
  
  

主题词:提高 调解结案率 树立 良好形象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发生了重大转变,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调解成了事故处理机关的选择性程序,且须由当事人一致向事故处理机关申请。
  

  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了交通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法庭的成立,无疑为缓解交警部门警力不足的矛盾,减轻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及处理人员的负荷,促成赔偿义务的更好履行,打击交通肇事行为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但笔者认为,除了依法需要追究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外,就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而言,心平气和的调解,比莫耐何的对簿公堂,一纸判决更为完美,至少可以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树立如下几个良好形象:
  

  执法为民形象。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希望通过事故处理机关的调解,就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达成协议的。如果我们的事故处理人员认为调解不是事故处理机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敷衍塞责,三言两语达不成调解协议就宣布调解终结,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这势必与老百姓对我们的期望大相径庭。如果事故调解人员以满腔的热情,斡璇于当事人之间,多花一点时间,多做几次调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当好“媒婆婆”,即使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他们也会感激你,认为警察确实是为人民服务的。另外,一个案件两个部门处理,既浪费了当事人的宝贵时间,又增加了办案成本。
  

  公正执法形象。交通事故处理,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其过程实际上是事故处理人员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过程,它要求事故处理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平。走诉讼途径的交通事故,有很多是因为当事人不满事故处理机关的事故认定而为之。只有娴熟、全面、准确的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才能使事故认定准确,才能做到执法公正、调解公平。只有公正执法、公平执法,老百姓才能服你,才能听你的调解。你公正了,当事人又何必闹到法庭?
  

  廉洁自律形象。交通事故当事人,普遍存有对事故处理人员偏袒对方当事人的担心,不免极不情愿但又不得不想方设法托关系,找熟人,甚至走给经办干警或主管领导送烟、送酒、送礼金或者请吃请喝的歪门邪道。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事故调解人员只有做到廉洁自律,两袖清风,才能不偏不倚,成功调解赔偿争议,使当事人双方满意。
  

  和谐与共形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担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神圣使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事故当事人之间,本就存有争议,是一对不和谐的矛盾主体。我们通过推心置腹、语重心长的反复宣传、反复调解,是完全可以让他们在友好的气氛中化解矛盾的,是完全可以让他们以和谐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用心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争议,不仅可以让你享受人间的至情至爱,享受调解成功给你带来的愉悦,更可让你体会老百姓对交通警察那份诚挚的期盼。